一、一般规定
(一)经商注册规定
在菲律宾注册企业,须按以下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1. | 申请注册法人企业(5人以上)和合伙企业(3人以上)——证券交易委员会; |
| 2. | 申请注册商业名称和独资企业(以个人名义办公司)——贸工部; |
| 3. | 申请注册226号行政令或综合投资编码下的享受优惠企业——投资署; |
| 4. | 申请注册其他享受优惠的投资促进代理机构——菲律宾经济区署、大苏比克湾自由贸易区署、克拉克发展公司、卡加延经济区署、Phividec行业署和三宝颜经济区署; |
| 5. | 外国投资(以资本回收和利润汇出为目的)注册——菲律宾中央银行; |
| 6. | 取得税收证明号——国内税务局; |
| 7. | 取得在大马尼拉地区的经商许可——大马尼拉发展署; |
| 8. | 取得顾主社会保险号——社会保险系统; |
| 9. | 取得政府保健保险系统成员资格——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 |
| 10. | 供电服务——由马尼拉供电公司提供辖区内供电服务,辖区以外地区向当地电力公司取得供电服务; |
| 11. | 供水服务——在大马尼拉地区的公司由马尼拉水公司提供供水服务;大马尼拉以外地区由当地水管理部门提供供水服务; |
| 12. | 电话连接服务——菲律宾长话公司。 |
(二)企业经营规定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遵守以下规定:
| 1. | 企业修改公司或合伙条例需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总说明表等); |
| 2. | 享受优惠企业注册或业务扩展需向投资署、菲律宾经济区署、大苏比克湾自由贸易区署、克拉克发展公司、卡加延经济区署、Phividec行业署和三宝颜经济区署提交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ITR等); |
| 3. | 企业应向国内税务局正常纳税; |
| 4. | 企业扩大和变更海关保税仓库,需向海关局港口征收处登记; |
| 5. | 企业在官方银行代理处开立信用证; |
| 6. | 企业应向海关局出口协调部提交出口申报单(官方装货及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
| 7. | 首次从事出口业务者需向官方银行代理处提交情况说明资料; |
| 8. | 企业应向菲律宾港口署支付码头费或申请免税。 |
(三)特定出口交易的批准和特许规定
出口产品需在装运前取得批准和许可:
| 1. | 动物或动物源制品出口,需取得动物产业署的许可; 应向动物产业署提供动物照片,对珍稀和濒临灭绝动物还需取得公园与野生动植物署的批准。 |
| 2. | 植物出口,需取得植物产业署的许可; |
| 3. | 食品、药品和化学药品出口,需取得食品与药品署的许可; |
| 4. | 咖啡出口,需取得国际咖啡组织许可机构的配额许可; |
| 5. | 成衣和纺织品出口,需取得成衣与纺织品出口管理局的配额许可; |
| 6. | 渔业产品和其他水产品出口,需取得渔业和水产资源署的许可; |
| 7. | 手工艺品出口,需向贸工部申请优惠待遇特别证明; |
| 8. | 管制椰产品出口(包括成熟椰子和种苗),需取得菲律宾椰品管理局许可; |
| 9. | 日用品和光纤品出口,需取得光纤行业发展署许可。 |
(四)特许、许可与注册规定
以下项目或活动需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特许、许可和注册:
| 1. | 投资者居留特别签证(SIRV)、退休者居留特别签证(SRRV)、47(a)、经商签证、计划工作签证和外侨注册证(ACR)、定居移民证(ICR)、侨居许可证(ECC)和特别返回证(SRC)——移民局 |
| 2. | 外侨就业许可——劳工和就业部 |
| 3. | 成衣和纺织品出口——成衣和纺织品出口管理局 |
| 4. | 经营海关保税工厂的注册——海关局 |
| 5. | 环境许可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环境署 |
| 6. | 含土地使用和转让的项目——房屋和土地使用管理局、国家房屋署、土改部 |
| 7. | 建造和运营污染控制装置的许可——环境和自然资源部 |
| 8. | 商标和专利注册——知识产权办公室 |
| 9. | 电力项目注册——能源部、国家电力公司 |
| 10. | 菲律宾标准质量标志(保证本地制造消费品符合菲律宾国家标准)——产品标准局 |
| 11. | 进口日用品许可质量标志(保证进口消费品符合菲律宾国家标准)——产品标准局 |
| 12. | 含食品、化学药品和其他产品的项目经营许可——食品和药品署 |
| 13. | 旅游项目注册——旅游部 |
| 14. | 公共交通运营特许——陆路运输特许和管理局 |
| 15. | 电讯项目——国家电讯委员会 |
| 16. | 与国防有关项目的许可——国防部、菲律宾国家警察局 |
| 17. | 先进技术注册——科技部 |
| 18. | 与健康有关项目许可——卫生部 |
| 19. | 石油勘探活动许可——能源部 |
| 20. | 获得采矿权——矿业和地球科学局 |
二、申请注册商号
| (一) | 商号的基本概念 商号是开展业务的名份。在业务开始运作前,商号注册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为新业务选择正确的商号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区分不同经营着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帮助经营者市场定位。 在决定所提交的商号能否被接受时,申请人需考虑以下因素: 可接受的商号:选用意义最基本的词;能正确表示商业性质;由英语或菲语的字母、数字及符号组成。 不可接受的商号:商业性质是非法的;具有挑衅性、侮辱性或不恰当表示的;与已在贸工部、证券交易委、合作发展所、劳工就业部或其他依法注册的政府部门注册的商号相同或相近的;纯粹由一般性词汇组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来指定、辨别、暗示货物、物品、商品或服务等级质量的用语;只能政府部门使用的名称;国家、政府组织、国际组织的名称或简称(除非授权);具有欺骗性、误导性、意思表达错误的商号不予接受 为避免引起混乱,给已注册的同样商号的所有人造成利益损失,申请人应考虑以下因素:商业性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业务地址、注册资金、所用词汇的外观、拼写、发音和意思表达、主要词汇、描术性词汇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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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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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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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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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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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申请人所具备的条件 年满18岁的自然人;在菲做业务的或准备做业务的;没有被菲法律取消资格的法人。服刑人员、道德败坏人员没有资格提出申请。菲总统特赦、刑满释放人员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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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注意事项 在线注册的商号可免费保留3个工作日,期间,申请人必须根据要求完成必要的注册手续。如预交的商号不适用或提交的文件被退回,申请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否则,将按放弃处理。已交费用,概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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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的延期注册
经注册的企业,经营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后,如继续用原注册名称经营,需在6个月内办理
延期注册手续。3个月后办理延期手续,需多交100比索的附加注册费。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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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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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定期注销 注册企业,5年经营期满,3个月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将被注销。按国家企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贸工部通过贸易管理局和消费者保护局注销过期企业。根据企业法规定,企业经营期满后,应自觉办理延期手续,主管部门不另行通知。 |
| (二) | 审批注销 注册企业,如经营亏损,其业主想终止经营活动,经申请,可被批准在经营期满前注销,申请者需向有关部门提供亏损证明。 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还应出据公司董事会(或相应级别)的决议,声明公司自停业之日起无任何债务,否则需提供给其债权人的企业停业通知,或公司解体证明,并向有关部门提交注销申请。 如注册人死亡,应出据由其合法继承人或私人代表提供的附有死亡证明的书面说明材料。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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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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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经营期限内且未注销过的企业能更改其信息。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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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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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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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农产品进口政策
| 菲律宾是世贸成员国,基本上能遵照乌拉圭回合农业贸易谈判逐步开放其农产品市场,制定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卫生和检疫等规则。 |
| 1. | 关税 作为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菲律宾被允许在1995年至2004年的十年时间内进行关税减让。菲政府在2000年1月颁布了334号行政令,承诺在2002年和2003年继续下调关税,目标是到2004年,除一些敏感的农产品外,几乎所有产品的税率在0至5%范围。根据菲律宾国家关税委员会的测算,2002年菲农产品关税总水平为12.57%,2003年降为11.62%,到2004年降低到10.56%。除关税外,进口农产品通常还需交纳10%的增值税。一些农产品的进口通过关税配额控制其进口量。进口玉米和替代玉米的饲料,肉和肉制品,某些蔬菜如土豆适用关税配额,即配额内和配额外两种关税。配额内关税通常为3%-50%,且逐年递减,而配额外关税有些高达100%。 |
| 2. | 专营和进口许可 国家粮食署是大米进口的唯一指定机构,并参与玉米的进口。国家粮食署近年来多通过国际招标方式从越南、泰国、中国等市场进口大米。 进口新鲜水果和蔬菜,事先需从菲农业部植物工业局获得进口许可。活牲畜,肉及肉制品的进口需事先从菲农业部动物工业局申请进口许可。 |
| 3. | 检验检疫 --水果和蔬菜 出于检疫考虑,菲政府对所有新鲜产品要求进口许可。菲进口商凭相关发票和箱单向菲农业部植物工业局(BPI)申请进口许可证。菲植物检疫处进行审查并确认进口商资格后,颁发相关的进口许可。货物到达菲港口后,菲进口商须提交进口许可证及出口国的检疫证明,由菲检疫部门复验合格后方可入关。 菲方还特别对苹果、葡萄、洋葱、土豆等的离岸前处理和入关做了规定。如苹果,要求以封存的冷藏柜运输,在运输途中不允许打开。原产地颁发的植物卫生证明须随运,并附有证明水果未染有蛾虫、苹果蛆、圣琼斯介壳虫的澄清文件。在抵达菲港口后,先由菲植物检疫官员抽取必要的样品进行实验室观察,检验通过后才能获准通关。 对于某国外市场首次出口某一品种的蔬菜或水果到菲律宾,菲植物检疫部门规定必须进行虫害分析,并要求出口商提供以下信息:如作物的产地,耕作方法,害虫清单,农作物保护措施,包装,出口商名称和冷藏设备,现行的植物卫生证书出具程序,对其他国家出口程序等。据菲植物工业局官员介绍,虫害风险分析大约需要120天时间,菲方还将视情况对原产地进行考察,在综合分析后才最终决定是否颁发进口许可。 --肉和肉制品 为保护当地市场免受疯牛病和口蹄疫等疾病的影响,加强对进口肉类及家禽产品的管理,菲政府在2000年出台了新的政策和措施,规定:1)只有经菲农业部授权的外国肉类屠宰厂才能向菲出口肉类和家禽。这些屠宰厂必须遵守菲卫生部食品和医药局颁布的相关规定,如对使用食品包装材料、标签等要求。2)所有向菲律宾出口的肉类产品要求出具由出口国动物检疫部门颁发的国际动物检疫证书。3)只有在菲农业部注册并取得合格资质的进口商才允许进口肉类和家禽产品。4)所有肉类产品在装运发往菲律宾前,必须事先得到菲动物检疫局颁发的动物检疫 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一般为60-90天。5)通关时,进口商须向菲农业部动物检疫局提交国际检 疫证书和动物检疫许可证及其它必要的运输文件。在菲动物检疫局进行动物检疫并颁发了动物检疫检验证书后,菲海关才同意放行。7)菲农业部动物检疫局须向国家肉类检查委员会提供一份动物检疫检验证书副本。国家肉类检查委员会将视该证书提供的有关情况行使权力,有权在海关放行后48小时内对任何船运肉类和家禽产品进行抽检。 此外,对不是以鲜/冷藏/冷冻形式进口的加工肉类产品,必须是在菲卫生部食品和药物局进行注册后才允许进口。当地进口商负责向食品和药物局提供产品资料,如成份分析证书、产品和包装样品,以便于菲食品和药物局就该产品是否遵守本地食品规定及包装法律进行评估。 |
| (1) | 企业可获得4年所得税免缴期,最长可延至8年。所得税免缴期结束后,可选择缴纳5%的“毛收入税”(GROSS INCOME TAX),以代替所有国家(中央)和地方税,其中3%上缴中央政府,2%上缴地方财政; | |
| (2) | 进口资本货物(设备)、散件、配件、原材料、种畜或繁殖用基因物质,免征进口关税及其它税费。同类物品如在菲国内采购,可享受税收信贷(TAX CREDIT),即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待产品出口后再返还(包括进口关税部分的折算征收、返还); | |
| (3) | 经批准,允许企业生产产品的30%在菲律宾国内销售,但须根据国内税法纳税; | |
| (4) | 免缴码头税费和出口税费; | |
| (5) | 给予初始投资在15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1岁以下)在经济区内永久居留的身份,他们可以自由出入经济区,而不须向其他部门另行申请; | |
| (6) | 简化进出口程序; | |
| (7) | 允许聘用外籍雇员,为外国经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办理2年的可延续工作签证,但外籍雇员数量不能超过企业总雇员的5%; | |
| (8) | 企业用于员工技术培训和提高管理能力的费用的一半可以从上缴中央政府的3%税收中扣除; 此外,是否给予E.O.226规定的其它优惠待遇,由PEZA自行决定。 |
投资菲律宾经济区的注册程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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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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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在SEC登记注册完毕,还需到当地税务部门申办纳税编号,再到当地市政府(市长办公室) 申办经营许可。如申办企业或公司的注册名称申请保护,还需到投资所在地的DTI地区办公 室办理有关手续。上述程序完毕,即可正式开业。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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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矿业法规与政策概况
菲律宾现行的矿业法规是1995年《菲律宾矿业法》(Republic Act No. 7942)及其相关的执行规章制度。该矿业法以亲民、亲环境为宗旨,以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促进合理勘探、开发、利用、保护矿业资源为目标,提倡共同参与管理与合作,共享利益,注重环境与社会安全。矿业法颁布以来,菲律宾的矿业开发有所恢复,地质勘探也有了新的进展。
阿罗育政府执政以来,对矿业开发寄予厚望,希望矿业开发能够增加就业、提高收入,减少贫困,刺激经济发展。1998年,根据菲律宾中期发展计划(MTPDP)中减少贫困的政策目标,提出了“以可信赖的矿业,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矿业政策。该政策期望通过建立繁荣而有竞争力的菲律宾矿业体系,吸引更多矿业投资、创造就业机会和促进经济增长。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经过近4年的国内外广泛咨询与论证,将于2003年签署为正式法律文件,成为菲律宾复兴国家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菲律宾矿业法》(1995)
(一)政府管理机构
《菲律宾矿业法》规定,菲律宾所有矿山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勘探、开发、利用和矿产品加工活动都要受到政府的监督与控制。菲律宾政府设有多级矿业管理机构,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以及发布相应的法规。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可以代表政府签署矿山开采合同;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下属的地质矿业局,直接负责矿区和矿产资源的管理、配置,进行地质、采矿的研究,以及矿山的地质勘探等工作。此外,还负责推荐矿山合同及承包商,以供部长批准,并监督承包商合同执行情况;地质矿业局设有地区办公室,负责授权事项的处理。
(二)许可、协议和合同
菲律宾矿山勘探和开采的许可、协议和合同主要包括:勘探许可(PE)、矿产品分享协议(MPSA)、合作矿产品分享协议(CPA)、合资协议(JVA)、金融和技术援助(FTAA)、采石场许可(QP)、砂开采许可(SAG)、小型矿开采许可、矿产品加工许可、原矿运输许可。
| 1. | 勘探许可(PE) 勘探许可由地质矿业局局长或地区办公室主任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或外资占100%股份的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矿产勘探活动,但是并不附带采矿的权力。如果被许可者经过勘探成功地发现了矿藏,有权申请将许可升级为矿产合同和融资或技术援助协议,以进入下一步的实际开采。勘探期限为2年,每次延期为2年,整个期限不得超过6年。 勘探许可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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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矿产品享有协议(MPSA)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 份占60%以上)享有勘探、开发和开采的专有权,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融资、技术、管理和人才。合作矿产品分享协议(CPA)和合资协议(JVA)均为政府执股参与,目前政府只向承包商提供矿产品享有协议。通常,政府与资质合格的当地承包商签订矿产合同,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5年,可以继延,延期不得超过25年。 采矿许可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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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融资或技术援助合同(FTAA) 由总统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或外资占100%股份的公司大规模勘探、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合同的条款以及政府股份可以协商,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5年,可以继延,延期不得超过25年。 采矿许可面积: (1)陆地81000公顷;(2)海洋324000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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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矿产加工许可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以及外资占100%股份的公司建立和运营矿产品加工厂。为期5年,可以延期但不能超过25年。 |
(三)税收与费用
《菲律宾矿业法》中提及的矿业税种、收费主要包括:
| 1. | 所得税 在1987年综合投资法规定的优惠期以外,承包商须根据菲律宾国内税收法交纳所得税,通常为32%; |
| 2. | 矿产品消费税 承包商将依照国内税收法交纳矿产品消费税。通常依据矿产品实际总产值征收2%; |
| 3. | 占用费 承包商占用土地,如果是在矿储藏区内,按每年每公顷100比索征收。如果是在矿储藏区以外,勘探按每年每公顷10比索征收,采矿按每年每公顷50比索征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可以根据情况提高该项费用。 |
| 4. | 矿业残渣和废弃物费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确定,并可以根据情况提高该项费用; |
| 5. | 地方税 公共税、不动产税和当地营业税等; |
| 6. | 关税 在进口机器和资本物资时需要支付3%税率; |
| 7. | 增值税 进口除交纳关税外,还得交纳10%的增值税,出口产品可免收增值税等。 |
(四)优惠政策
| 1. | 根据菲律宾综合投资法,对于天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外资所占比例不能超过40%。投资矿山可享受菲律宾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保障,同时菲政府保障投资者享受以下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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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根据《菲律宾矿业法》第90条,承包商与代表菲政府的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签订矿山合同和融资、技术援助合同后,即可适用综合投资法中规定的各项财政和非财政鼓励政策。菲律宾的采矿活动一直被列为投资优先计划(IPP)中,根据投资优先计划,在贸工部投资署注册的企业,享有以下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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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菲律宾矿业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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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宾矿业法》要求承包商执行《矿区发展和采矿科学与技术计划》,每年支出直接采矿和矿产品加工成本的1%,用于帮助矿区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福利,促进采矿科学与技术的提高。具体措施包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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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宾矿业法》规定了严格的安全制度,要求所有承包商遵照执行,主要包括: |
| 1. | 禁止16岁以下人员从事任何采矿作业,禁止18岁以下人员从事地下采矿作业; |
| 2. | 超过50名工人的矿至少要配备1名具有5年以上采矿工作经验的职业工程师和1名注册领班; |
| 3. | 地区办公室指导人员可以随时到现场监督检查采矿作业情况,要求承包商做出补救措施,消除危险隐患,并可暂停采矿作业,直到危险解除; |
| (4) | 出现重大伤亡事故须及时报告地区办公室。 菲律宾矿业法》要求承包商在矿业合同或许可期内保护环境,并制定环保计划。在承包商或被准许人提交矿业合同或许可申请文件时,应包括环境保护准证,及环保计划。 承包商被要求拿出相当于整个项目10%的资金用于与保护环境有关的费用。 |
| 1. | 伐木权 承包商在矿区内可以根据有关森林法规,按需要采伐树木,但采矿完毕后必须复植; |
| 2. | 用水权 承包商在矿区内可以根据有关水的法规取水供生产使用,但政府有权根据需要调整用水权利,重新分配水资源; |
| 3. | 附属设施建造权 承包商有权在矿区内建造道路、铁路、废物堆放场、破碎厂、仓库、储存区、港口设 施、机场、跑道、变电站、电话线等基础设施,以及水井、隧洞、渠道、新河床等工程; |
| 4. | 拥有爆炸物权 承包商在政府有关部门许可下,有权在矿区内拥有和使用爆炸物; |
| 5. | 承包商在不损坏他人财产的前提下,有权进入私人领地或过渡区域。 |
《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是保证菲律宾矿业复兴和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框架,为菲律宾政府制定矿业发展规划、进行矿业发展战略决策、实施矿业项目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菲律宾政府希望借助该政策框架的实施,建立一个具有广泛社会和政治支持的,全社会性的繁荣、经济、环保的矿业体系,使矿业部门在帮助政府减少贫困,促进国家经济良性增长方面发挥更积极、有效的作用。
(一)《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的宗旨
| 1. | 保护和恢复环境 《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将最有效、尽责地保护和恢复环境作为所有矿业开发者的共同责任。要求关注采矿生产每一环节的环境、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管理,以最优方案保护环境。对被采矿活动破坏的地区,要最终恢复成为物理和化学上稳定,能自我维持的生态系统,保持其生产能力与原始土地相当; |
| 2. | 促进社会稳定 《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强调尊重矿区当地社会的需求、价值和决定,促进社会的稳定。要求所有矿业开发者共同参与采矿管理与合作,发挥矿业发展所带来的社会效应,通过直接就业和主动提供社会服务,如:卫生、教育、娱乐等,公平分享采矿利益,支持地方发展; |
| 3. | 为后人保留生存机会 《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要求依靠合适的政策管理制度,在保证采矿环境和社会效应的前提下,最佳使用矿业资源,为后人保留生存机会。强调通过优先发展国家有相对优势的矿业,有效利用矿业资源,提高矿业产品效用,以取得最大经济利益。同时,有选择地保留某些具有独特生态和社会文明意义的地区留给后代; |
| 4. | 建立繁荣而有竞争力的矿业 《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要求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矿业勘探、开发和利用,建立繁荣而有竞争力的矿业,为经济持续增长和发展提供动力;以完整、明确的政策做指导,在关系到国家主权问题上不妥协的前提下,吸引更多外国直接投资,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真正的社会与经济的进步。 |
| 1. | 实现矿业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与菲律宾政府承诺的21世纪发展议程相一致; |
| 2. | 促进与矿业相关的部门和社会群体更广泛、深入地参与矿业管理活动; |
| 3. | 利用科技研发增强矿业环保,实现矿业资源增值,增加矿业技术、经济竞争力; |
| 4. | 以繁荣的矿业为现在和将来持续创造财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
| 5. | 保证承包商、国家和地方政府、地方社会群体公平分享采矿带来的利益; |
| 6. | 保证菲律宾矿业在日新月异的全球贸易和投资环境中保持国际竞争力; |
| 7. | 为菲律宾矿业的发展提供完整、稳定、有效的制度保障。 |
| 1. | 在菲律宾形成一个由新一代、高收益的世界级矿厂所构成的现代矿业体系,有效吸引社会和外界投入,为国家经济持续良性增长和农村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
| 2. | 发挥跨国公司在将现代技术应用于矿业勘探、矿业环保管理、社会共同文明中的先导作用;通过应用技术创新和矿业管理经验,使国家从新发现的矿业资源中受益; |
| 3. | 促进老矿厂的更新和改造; |
| 4. | 通过良好的合作实践和持久的相互关系,形成为社会所接受的矿业; |
| 5. | 以矿业界主动的自我规范行为,不断改进和采用最优方案,实现矿业持续发展; |
| 6. | 根据矿藏不同的规模、地质和冶金特点,明确划定大、中、小矿业部门的职责; |
| 7. | 形成不断增值的矿业,以制成品出口替代原材料出口,给城乡带来更多福利、就业和其他利益; |
| 8. | 与国际组织建立密切联系,积极提出国际倡议,为发展中国家在矿业上的共同问题在国际上进行呼吁,并分享取得的成果; |
| 9. | 作为国家发展经济的选择,政府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上全力支持矿业资源的开发。 |



